投资者保护进行时
请问管理层,如何严查“业绩变脸”违法违规行为?
提问时间:201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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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说股市一年绩优、两年绩差、三年绩亏,但现在某些公司刚上市业绩就下滑,证监会发审委是否该问责?包装企业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是否也该问责?股民的损失谁来补?
回答与否
投保局答:证监会非常关注上市公司“业绩变脸”及中介机构不尽责履职的问题。对此,《证券法》有明确规定,要求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的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今年4月底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文件更加强化了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同时,证监会也逐渐把新股发行审核的重点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转移到平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来,并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发行人、中介机构和投资主体归位尽责。对于公司上市后“业绩变脸”背后涉及的财务造假、利润操纵、虚假披露及保荐机构“荐而不保”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证监会必将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证监会将加强与司法机关、自律组织的监管与执法协作,形成打击合力。欢迎投资者举报相关情况,证监会将认真调查、及时处理。同时,投资者因公司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遭受损失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及中介服务机构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变化受多种因素影响,由于经济形势、行业发展及突发事件等正常因素引起的业绩下滑是不可避免的,提醒投资者注意全面研究把握。
回答时间:201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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